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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工)师德规范条例
发布时间:2016-02-18 17:33:37   发布人:匿名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5,336

教师(职工)师德规范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守则》和《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特制订《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教师(职工)师德规范条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言行。

2、依法从教,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管理等工作。不得损害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认真学习,积极进取。认真参加教工学习及各类进修培训、教研、科研、教育教学等活动,不得擅自缺席。 

4、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不得违反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5、关心爱护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不得有任何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6、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把握好女生教育的特点,全面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正确处理与学生和家长的关系。

7、遵守社会公德,为人师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爱校、爱集体,讲团结,对待同事做到尊重,理解、包容。不做损害教师形象的事。

8、廉洁从教,不准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严禁各类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 。

9、信守承诺,自觉履行劳动聘用合同。在岗位设置的聘任要求范围内,根据需要,服从学校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