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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满意度调查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满意度调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35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采用“互联网+调查”方式,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满意度调查。调查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9月20日。请微信扫描下方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点击首页底部“互动平台”进入“政府履职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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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督导室对我校进行依法治校示范校初审6月15日,长宁区教育督导室对我校进行了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初审,评审中,督导室对我校的创建工作给予了肯定,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建议。我校将根据督导室的指导意见,为11月参加市复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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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督学来校督导“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工作结合5月份督导工作的要求,责任督学来校督导“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工作,我校建立了家委会工作机制,与社区街道、社会实践基地、居委会等开展“三位一体”工作。工作机制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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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开学责任督学来校督导新学期开学,责任督学李汉云到我校督导开学工作情况,经督导我校开学工作均按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无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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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督学公示牌宣传根据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求,我校责任督学公示牌经调整,悬挂在学校正门的显著位置,便于师生及家长及时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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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长宁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加强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特制定此工作规程。责任督学主要负责对本责任区中小(幼)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导。责任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室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现场反馈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具体要求为:(一)校园巡视——整体布局合理美观,校容校貌整洁优美,人文景观主题鲜明,校风、教风、学风标志醒目,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安全性,语言文字和升旗仪式规范性等。同时,注重观察师生衣着得体和行为的文明礼貌,有无存在体罚、变相体罚现象,以及学校办学理念在日常工作、学习行为中渗透。(二)推门听课——督导人员推门听课既要观察教师,又要观察学生。观察教师活动的重点是:教学流程规范,教学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言行举止符合教师的基本素养和基本要求等。观察学生活动的重点是: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敢于发表不同的意见,能用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等。督导人员利用课堂观察间隙还可以观察班级文化,如学生行为、人际关系、班级黑板报、墙面上的学生作品等,从中可以考察班级的文化,以及学生的学习氛围等。(三)查阅资料——查阅学校文献资料的一般步骤是:拟定查阅范围,查阅资料,资料整理。在确定查阅范围的基础上,督导人员要着重查阅学校的第一手材料,即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根据评估要点或检测点进行必要的摘抄,尤其注意不能损害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当出现信息矛盾时,要具体分析,并收集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一些重要资料,在征得学校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复印的形式,并注意对相关内容进行保密。资料整理要注意:一信息要分类整理,注明出处以便查询;二注意各类资料之间的关系,在资料之间建立相互印证的桥梁。如学校规划与年度计划、学校计划与部门计划、学校计划与个人计划、计划与总结之间是否具有系统性与关联性等。(四)问卷调查——一般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成功的关键在于对调查对象讲清调查的目的与意义,使他们能主动地进行合作。积极做好问卷回收工作,明确调查问卷的总数、有效问卷数及比率。问卷统计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五)座谈走访——座谈会人数不宜过多,参加座谈会人员由督导人员根据需要随机指定。座谈会对象的选择也可以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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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长宁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为更好地在本区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组织管理(一)挂牌督导是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室)为区域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二)根据目前长宁区教育责任区责任督学人员数量和教育督导工作所需,建立高中责任区组、初中责任区组、小学责任区组和幼托责任区组(幼儿阶段暂不设责任督学)。每一责任区组设立组长一名,负责协调本责任区组的工作。(三)设立责任督学AB角制度。A角责任督学具体负责本责任区学校的经常性教育督学工作,原则上每一位责任督学对口学校5—7所。B角为每所学校的责任督学,原则上由学校校级领导担任,负责与A角责任督学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四)教育督导室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五)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室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第二条基本职责(六)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七)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八)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九)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十)向教育督导室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第三条主要任务(十一)责任督学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十二)经常性督导的主要事项有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等。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十三)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十四)多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和社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实工作。(十五)指导帮助中小学校合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督促指导中小学校遵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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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 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现就本市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基本目标(一)端正教育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的责任意识,增强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规范教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健全规范课程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提升本市基础教育办学质量。(三)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内涵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学校课程教学工作中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深化二期课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二、工作举措(一)合理安排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作息制度,坚持“健康第一”的原则,根据区域特点、学生学习、生活规律等,合理安排学校作息制度。严禁小学在上午8:15、初中在上午8:00、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在上午7:45之前安排集体(包括班级、年级和全校)教育教学活动;严禁对走读学生安排早、晚自习(修)。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等)组织大面积补课。(二)规范有效实施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市教委每年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三类课程和科目,严格控制周总课时量和周活动总量,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和课时。尤其要确保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艺术类、社会实践等课程(活动)的规定时间。毕业班必须按照课程计划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教学进度。高中学校要尊重、保障学生自主选科的权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中小学配齐、配强各科专业教师,督促中小学全面实施规定的课程计划。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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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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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宁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通知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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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督学,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市和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县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第六条本市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体制。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1]督学管理第七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任命或者聘任为督学。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督学考核的标准和规范,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晋升,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高督学专业能力。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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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其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辱骂、不体罚。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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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九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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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女中督导工作制度市三女中督导工作制度为了保障我校教育督导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根据市、区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将经常性自我检查和定期全面评估作为工作抓手,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特制定市三女中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机制。学校成立了市三女中教育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徐永初,副组长为党委书记王悦成,组员为学校督导员把伟、副校长张闽、陆武,校务办主任陈煜、教育处主任王丽、刘芸。学校建立督导工作的保障机制,包括每月一次在行政会上讨论当月督导工作重点,增加督导员分配工作的权限,有学校督导工作的经费保障等等。二、以学校经常性自我检查为基础,积极探索,推进督导评估工作。学校要积极配合专家督学和责任督学,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建立对学校、教师、学生的评价体系,坚持把学校日常工作有机地纳入到督导评估中来。对日常自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整改。三、积极引导,特色发展,推进完善自我。在督导评估工作中,做到耐心细致的引导。使督导评估工作成为再学习、再认识、再调整的过程;把督导评估工作作为激发师生员工活力、挖掘潜力、改进自我、教育自我、激励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通过督导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学校工作,找准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实现自我诊断、自我监控和自我调节,以形成良好的动态发展机制。四、突出重点,自我监察。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情况,结合学校制定的五年发展规划,在学校建立起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定期全面督导工作体系和机制,促进学校提升质量,特色发展。评估内容重点放在学校特色发展、师资队伍的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目标的完成情况。五、按照区督导室要求做好督学公示牌的挂放工作,责任督学工作室的配置工作。并安排好专家督学的接待地点、时间、人员等,定期接受督学的督导,听取意见,采纳建议,及时改进学校工作。六、加强宣传,增强意识。学校在校园网主页上建立了学校督导工作专栏,积极宣传学校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使全校师生及时了解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新的要求,增强规范意识。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