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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6-02-16 08:07:28   发布人:匿名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5,421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是上海市首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是一所蜚声海内外的百年名校。学校前身是1881年美国基督教圣公会创办的圣玛利亚女中和1892年美国基督教南方监理公会创办的中西女中,1952年两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接管,合并命名为“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1969年至1981年期间,因为历史的原因,学校兼收男女生,校名改为上海市第三中学。1977年,上海市东海中学并入。1981年,恢复女中建制,校名为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学生艺术、科技、心理教育等示范学校,上海市传统体育项目学校,是对外交流窗口和女生教育实验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简称为“市三女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No.3 Girls’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江苏路155号;网址为http://www.ssnz.org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部分寄宿制)高级中学。

 

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市和长宁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女性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确定。

 

第五条  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高质量、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学教育为办学宗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秀外慧中的优秀女子人才。

 

第六条  学校具有清晰的办学理念和目标,为学校发展提出了明确方向。

发展理念:以清晰的办学思想来指导实践,探索女子成才规律,营造女子成才氛围,启迪女子成才意识,挖掘女子内在潜能,发挥女子个性特长。

发展愿景:使学校成为女生学习的乐园,成为女孩成长的沃土,成为女子成才的摇篮。

办学目标:办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女子高中。

办学追求:学校办学致力于培养具有独立、能干、关爱、优雅特质表现的社会主义女子人才。即有较强的自主意识,能够独立学习,独立思考;有较强的自信心和学习、工作、生活能力;学会关爱他人、关爱集体、关心国家、关心社会;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礼仪素养。

 

第七条  学校秉承“积中发外、智圆行方”的育人传统,凸显女校“爱”与“雅”的文化底蕴,以传承和创新女中教育特色为己任,形成女校特有的学校文化氛围。

爱:中西兼容,心怀天下;

雅:气质高雅,秀外慧中。

办学特色:国际理解教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形成广泛的国际交流;女校课程构建——根据新的课改要求和女生发展需要建设了女校特色课程体系;优质艺术教育——学校以管乐队、民乐队为龙头,引领出色的艺术教育。

校训:求真、勤思、惜时、健美。

 

第八条  学校标识如图,以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简称和简称中两个字的首字母“S”为主体,外圈为学校英文表述以及前身两所女校“中西女中”和“圣玛利亚女中”的英文缩写,说明学校的历史渊源。

学校纪念日:学校创办于1892年11月,现每年以11月的第一个周六为纪念日。

学校刊物:《桥》、《妍理》。前者是女生文科探究、文学创作的期刊,后者是女生理科学习方法探究的期刊。

学校校歌:改编圣玛利亚女中和中西女中的校歌为市三女中校歌。校歌歌词为:扬子江滨兮歇甫傍,有女校兮世界光。春风和蔼兮读书当,教人处世立身方。幼而学长为众所望,邦之英俊国之祥。积中发外兮端且庄,凭将学识整纪纲。更愿身心健与康,驰誉中西翰墨场。智圆行方柔而刚,转移风俗兮趋纯良。精神永兮岁月长,勤勤恳恳名显扬。市三女中兮百世芳,吾校万岁永无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国家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计划;

(三)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根据国家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

(六)根据财务制度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学校经费使用的审批以及对上级拨款、校舍设施及教育教学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七)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组织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等,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的“三重一大”(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育处、科研室、外事办公室、总务处、校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职务晋升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校建立退休职工委员会,关心和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以及学校特色发展方向设置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形成女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讨,聚焦女生教育,不断探索符合女生认知规律和特点的教学方法;

(五)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培训,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成为女生教育行家能手。

(六)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多元评价,全面反映学生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

(六)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由校长、书记负责,人员组成由学校行政、教师、学生及家委会代表等组成。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由校长、书记负责,人员组成由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人事干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申诉调解委员会以师生的权益保护和权利救济为出发点,受理及处理规则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并将申诉过程与结果复议留存。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依法依规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和学校的实施办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留级、免修手续以及病事假制度等,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一)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二)填写“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三)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素养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一)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帮助。

(二)在爱心人士资助下,学校设立 “君远”、“心英”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资助。

(四)申请办法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

对学校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资料、资源,用以学校的教育教学;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职责,执行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保障等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科知识、学习能力等教育和培养。组织、带领和指导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公正对待每位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学校安排。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围绕“IACE”(独立、能干、关爱、优雅)育人目标,根据女生教育特点,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有女校特色的育人体系,形成女生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有女生教育特长和经验的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平台和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负责场地开放,器材维修,保障安全。社区负责做好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以及与境外、海外女校的交流,扩大影响,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长领导财务工作,由校务会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市教委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务会议提出,经征求各方面意见,经校务会议讨论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校长签批后报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核准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2015年4月10日经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第十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2015年4月